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98號
SLDV,107,司促,11798,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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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河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179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河田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16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陳河田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
    之債權金額為30196 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9 月9 日
    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
    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
  三、相對人陳河田於民國93年6 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 計付
    ,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 計收,依約
    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陳河田僅繳納本息
    至96年9 月9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416
    3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
    第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明細。證物2:現金卡申請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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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