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河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179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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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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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河田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16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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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陳河田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
之債權金額為30196 元,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9 月9 日
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
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
三、相對人陳河田於民國93年6 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 計付
,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 計收,依約
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陳河田僅繳納本息
至96年9 月9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416
3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
第壹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明細。證物2:現金卡申請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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