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15號
SLDV,107,司促,11715,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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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柏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車百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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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百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