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14號
SLDV,107,司促,11714,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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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智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志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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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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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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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8月17日     │1,200,000元      │107年8月20日     │TH82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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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8月17日     │1,200,000元      │107年9月1日      │TH82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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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