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鳳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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