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94號
SLDV,107,司促,11694,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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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鳳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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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