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MIMIN BT AMIN ABU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