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金樹
代 理 人 葉銘功律師
代 理 人 張太祥律師
代 理 人 黃芊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民國冰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謝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佰貳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