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雅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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