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87號
SLDV,107,司促,11487,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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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148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王啟宏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15431│0000000000│08月 08日  │      │九九     │
│  │元  │306    │起     │      │       │
├──┼───┼─────┼──────┼──────┼───────┤
│ 004│新臺幣│王啟宏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86569│0000000000│08月 08日  │      │九九     │
│  │元  │306    │起     │      │       │
├──┼───┼─────┼──────┼──────┼───────┤
│ 005│新臺幣│王啟宏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535213│0000000000│08月 08日  │      │點九九    │
│  │元  │306    │起     │      │       │
├──┼───┼─────┼──────┼──────┼───────┤
│ 006│新臺幣│王啟宏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633087│0000000000│08月 08日  │      │點三八    │
│  │元  │30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啟宏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5 、6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7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80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3
  374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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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