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23號
SLDV,107,司促,11423,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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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琦美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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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