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素卿即余傳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苓即余傳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添源即余傳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余傳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
零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
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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