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59號
SLDV,107,司促,11359,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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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煇庭於097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 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2,821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39,81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3,006 元
     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39,815元整自107 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
     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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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