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泓綺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旁雨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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