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小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民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小紜、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03894│莉琴、鄭民│4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小紜、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894│莉琴、鄭民│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小紜(原名:黃雅勵)於民國102年間
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民山、黃莉琴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20
萬8,67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
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小紜(原名:黃雅勵)自就讀學校完成
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0萬3,894元整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鄭民山、黃莉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