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麗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
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
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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