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7年度,4號
SLDV,107,再,4,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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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黃國旙 
再審被告  張朝國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
日撤回本院104 年度調訴字第2 號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係就已確定之終局判決所為聲明不服之程序,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本文自明。又,再審之訴不合 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調訴字第2 號案件(下稱系爭訴 訟)提出再審之訴,然系爭訴訟係經原告撤回起訴而告終結 ,有卷附本院民事庭通知、辦案進行簿可憑(見本院卷第77 、82頁),足見系爭訴訟並無可作為再審標的之確定終局判 決存在,自無從提起再審之訴。從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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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