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8號
SLDV,106,訴,868,2018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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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侯殿祥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複代理人  匡伯騰 
      陳姿佑 
被   告 袁令傑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八頁第一行,其中「然並未不足以證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然並不足以證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8頁第1行,依前後文義記載可知其中「 然並未不足以證明」,顯係多載一個「未」字,而為誤載, 故應更正為「然並不足以證明」,故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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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