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姜秀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桂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8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 25,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