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0號
SLDV,106,訴,80,201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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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姜秀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桂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8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 25,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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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