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債 務 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30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任職於鼎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冠公司),工 作內容為基地台維運工程,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 萬 8,000 元,無三節及年終獎金,並由公司代扣每月住宿費5, 000 元,此有鼎冠公司106 年11月24日106 鼎字0000000 號 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4 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3,030 元 ,總清償金額為21萬8,160 元,清償成數為2.37% 。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國泰人壽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預估解約金 額分別為1 萬8,459 元、2 萬2,874 元(見本院卷第120 頁 至第121 頁),另有旗津郵局之存款105 元(見本院卷第11 9 頁),合計4 萬1,438 元,債務人願提出九成之等值現金 分72期清償,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 款誠意。至債務人名下有一部1996年出廠之輕型機車(車號 :000-000 ,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卷【下稱消債 更卷】第20頁),其車齡已逾20年,應認無殘值。又債務人 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3萬2,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40萬8, 000 元後,剩餘2 萬4,000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 萬5,217 元,扣除勞保費1,275 元、健保費642 元( 見消債更卷第56頁),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3,300 元,尚 低於新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385 元,故 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 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 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 用,本院應予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1 萬8,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5,217 元,餘額為 2,783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 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預估解約 金及存款之九成以上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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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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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9,223,953元。 │
│3.清償總金額:218,160元。 │
│4.總清償比例:2.3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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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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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774,022 │ 254 │
│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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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44,432 │ 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76,240 │ 25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3,175,766 │ 1,043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878,540 │ 6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269,060 │ 88 │
│ │有限公司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62,703 │ 152 │
│ │公司 │ │ │
├──┼────────┼────────┼───────────────┤
│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160,027 │ 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70,051 │ 319 │
│ │公司 │ │ │
├──┼────────┼────────┼───────────────┤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613,112 │ 201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9,223,953 │ 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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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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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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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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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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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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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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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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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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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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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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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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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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