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52號
SLDV,105,訴,1552,2018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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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孔小璐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潘翁玉燕
      陳昭清 
      潘秉杰 
      潘秉晨 
      洪瑟君 
      簡坤川 
      簡吳月鳳
      簡世明 
      簡虹佳 
      簡世仲 
      簡坤堯 
      楊麗君 
      簡嘉玫 
      簡義文 
      林樂峰(原名林義學)
      林月碧 
      林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簡嘉政」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嘉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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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