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孔小璐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潘翁玉燕
陳昭清
潘秉杰
潘秉晨
洪瑟君
簡坤川
簡吳月鳳
簡世明
簡虹佳
簡世仲
簡坤堯
楊麗君
簡嘉玫
簡義文
林樂峰(原名林義學)
林月碧
林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簡嘉政」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嘉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