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12號
SLDV,104,重訴,212,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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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   告 洪遠南 
訴訟代理人 李逸華 
被   告 李明珠 
      李明杉 
      李金龍 
      李烟長 
      李明献 
      林繁財 
      李明樹 
      李新理 
      林榮堂 
      洪銘盤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清標 
被   告 李魁新 
訴訟代理人 李怡德 
      李權益 
被   告 潘漢霖 
      潘金先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金木 
被   告 洪世佑 
      洪世祥 
      康家興 
      康林秀英
      康麗芳 
      康曉𨦫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康麗淑 
被   告 康玉霞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康家扶 
被   告 李永讚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   告 李徐春枝
      李明瑞 
      李明昌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清標 
      吳麗秋 
被   告 康圳逸 
      李俊慶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康圳逸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康圳逸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康圳逸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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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