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66號
SLDM,107,訴,166,2018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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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沅
指定辯護人 李啟煌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2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沅犯如附表壹「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事 實
一、劉俊沅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軍交簡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 106 年3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大 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犯意,自106 年7 月14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之3 友人洪勤竣(販賣毒品部分經臺灣士林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903號為不起訴處分)住處,以洪勤 竣之電腦及劉俊沅所有之金色蘋果手機上網,以「 weedneedyou420@gma il .com」帳戶登入在社群網站臉書, 以「黃芷菁」名稱,創設社團「我們從不在地球表面」、「 飛行燃料交流區」(下稱前揭社團),並在前揭社團之連結 張貼劉俊沅以「weed needyou」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內開設 、佯裝以各式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客製化蛋糕及各式造 型蛋糕」、「卡通報枕」等物品名稱,實際上係摻雜第二級 毒品大麻之蛋糕及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浸膏之訊息,以新 臺幣(下同)1000元至2800元不等之價錢,販賣第二級毒品 大麻或摻雜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大麻浸膏予謝雁心等如 附表所示之人,並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或摻雜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蛋糕、大麻浸膏以宅急便方式郵寄至蝦皮網站下標指定如 附表所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2 等處予謝 雁心等人。
二、劉俊沅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06 年10月前 某日向黃文杰(尚未查獲)以每公克1200元之價格購入大麻 1 批後,於106 年10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街00號 7 樓,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2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予洪勤 竣,並向洪勤竣當場收取3000元。嗣經警於附表編號13之時 間網路巡邏發現劉俊沅有以前揭網頁販售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情事,經於107 年1 月31日在高雄市○○區○○路000 ○00



號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劉俊沅,經劉俊沅 同意搜索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7 樓之居所,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 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 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機會提 供型之誘捕行為,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因無故入人罪 之教唆犯意,亦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並未違反憲 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 故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 序,法律不予禁止,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被 告係自行於在社群網站臉書以「黃芷菁」名稱,創設社團「 我們從不在地球表面」、「飛行燃料交流區」(下稱前揭社 團),並在前揭社團之連結蝦皮網站中販售第二級毒品大麻 、大麻蛋糕、大麻浸膏之訊息,以尋找毒品買家,警方僅係 以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乃機會提供型之誘捕行為 ,與犯意提供型之陷害教唆有別,是警方所取得與該犯行相 關之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復有明定。查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劉 俊沅、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6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1至85頁、 280 至309 頁),本院並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 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採為本案認定事 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 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俊沅於警詢、偵查、本院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洪勤竣於警詢、偵查(偵卷第58至59頁)、 附表所示之證人謝雁心等人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洪勤竣 遭查扣之大麻照片1 張、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2 月21日調科 壹字第10723004180 號鑑定書(偵卷第493 至494 頁)及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FACEBOOK帳號登入紀錄(偵卷第100 至102 頁、第324 至326 頁)在卷可查,足徵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向為政府查禁森嚴,重罰不寬貸, 非可公然為之,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甘冒重罰風 險之理,再毒品本無一成不變之公定價格,係隨供需雙方資 力、關係深淺、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資金之 需求程度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等因素有所不同,而由販賣者從 「價差」、「量差」或「純度差異」等方式牟取利潤。被告 已坦承本案販賣第二級之犯行,並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 供稱:利潤是加價一百元,附表編號1 、2 的大麻蛋糕進價 800 到900 不等,大麻蛋糕是同一批,附表編號3 進價應該 是一千賣一千二,附表編號4 進價也是一千,賣一千二,附 表編號5 賣兩千五,進價也是一千元,賣兩克,附表編號6 賣一千一,進價一千元,附表編號7 賣兩千五,進價一千元 賣兩克,附表編號8 進價一千元,賣一千二,附表編號9 進 價多少我忘記,但應該超過一千,因為那陣子是我生日附近 ,有進一批比較好的,較貴,一克進價約一千二左右,賣一 千四,附表編號10我賣兩千八,進價也是一千元賣兩克,附 表編號11賣兩千八,進價也是一千元一克,賣兩克,附表編 號12一克進價一千元,兩千五賣兩克,附表編號13大麻煙草 進價一千元、大麻浸膏進價大約三千元左右,賣給洪勤竣1 克一千五百元,我購入的金額是一千二百元(本院聲羈卷第 23頁、本院卷第59頁、第314 頁),可知被告原先係以購入 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或摻雜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大麻浸膏 之成本加價100 元至數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足認其係以此 方式牟取「價差」之利益甚明,是被告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 圖,已灼然甚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 至13及事 實欄二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理由:
(一)罪名
1、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於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而 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範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復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 「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



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 言,此乃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 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警方為求破 案,授意執勤員警佯裝購毒而與毒販聯繫,經毒販允諾,依 約攜帶毒品交付予佯裝購毒之人,旋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者 ,於此誘捕偵查案件,販毒者雖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 毒品前往交付,並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然因係受警員引 誘偽稱欲購買毒品,警員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買賣 毒品,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實際上不能真 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 判決、85年度第4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倘若他人 並無實際購毒之真意,則事實上被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 之行為,縱然他人事後有何取得毒品之情形,則被告仍應論 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查本案被告劉俊沅於附表編號13部分, 員警即證人葉碩竣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被告劉俊沅事實上 即不能真正完成該次買賣毒品之行為,然被告劉俊沅既有販 毒之故意,雖被告劉俊沅依約將毒品寄送予名義為「林俊宇 」之員警葉碩竣,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惟揆諸前開說明 ,仍應認被告劉俊沅於附表編號13部分僅構成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之犯行。
2、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12及事實欄二販賣予洪勤竣所為(即 附表一之編號一至編號十、編號十二部分),分別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附表 編號13所為(即附表一之編號十一),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販 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 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 條,故本院就被告劉俊沅於附表編號13部分所為改論以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指明。(二)罪數關係
1、想像競合:
(1)附表編號1 、2 部分(即附表一之編號一),均係被告於 106 年7 月14日前上網張貼販售大麻蛋糕之訊息,而出售 摻雜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被告復供稱:附表編號1 、2 之蛋糕是同一批進貨等語(本院卷第59頁),且販售上開 大麻蛋糕予證人謝雁心、張嘉哲之時間,證人謝雁心、張 嘉哲下標時間均為106 年7 月14日,衡以被告均係至超商



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寄送毒品至全省各地買家,復無證據足 認被告係分批寄送上開大麻蛋糕予證人謝雁心、張嘉哲, 是雖被告販售第二級毒品大麻蛋糕予謝雁心、張嘉哲之行 為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出售之對象亦非相同,然 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時間、空間緊接、犯罪目的又 屬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 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 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自應適度擴張一行為 之概念,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2 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僅從重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 論併罰,亦有未合。
(2)附表編號5 、11部分(即附表一之編號四),均係被告於 106 年8 月22日前上網張貼販售大麻之訊息,且被告復供 稱:編號5 、11的上游均係黃斯遠等語(本院卷第199 頁 ),且販售上開大麻予證人洪皓鈞、陳伊凡下標時間均為 106 年8 月22日,衡以被告均係至超商以黑貓宅急便方式 寄送毒品至全省各地買家,復無證據足認被告係分批寄送 上開大麻予證人洪皓鈞、陳伊凡,是雖被告販售第二級毒 品大麻予洪皓鈞、陳伊凡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 致,出售之對象亦非相同,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 時間、空間緊接、犯罪目的又屬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 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 廢除後,自應適度擴張一行為之概念,認被告於附表編號5 、1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 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從重論以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亦有未合。2、數罪併罰: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之12罪間,犯意各別,應予 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1、累犯:
被告劉俊沅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軍交簡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 6 年3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
2、未遂:




被告劉俊沅於附表編號13部分(即附表一編號十一部分), 員警即證人葉碩竣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被告劉俊沅事實上 即不能真正完成該次買賣毒品之行為,其犯罪尚屬未遂,依 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及審 判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 向職司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 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 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5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之犯行,均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 自白犯罪,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 輕其刑。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 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2)查:被告於107 年2 月1 日警詢時即向警員供出其上游: 阿杰黃文杰、DANK420420即黃斯遠、ALLEN0000000目前 還不知道真名、CHELIOS-OO即黃文祥等語(偵卷第21頁) , 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附表編號1 、2 、13上游是 ALLEN0000000,八月份販賣大麻的上游是黃斯遠,是附表 編號3 、5 、6 、7 、8 、10、11、12,而附表編號4 、9 、事實欄二部分之上游是黃文杰,CHELIOS-OO跟本件無關 等語(本院卷第199 頁),復為員警即證人葉碩竣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274 至275 、277 至279 頁) ,且黃斯遠部分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查獲到案 ,並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731731100 號移送臺灣士林檢 察署偵辦,有該分局函覆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17 至121 頁),是本件被告附表一之編號二、 四、五、六、七、九、十(即附表編號3 、5 、6 、7 、8 、10、11、12部分),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依法各減輕其刑。
(3)被告雖供出黃文祥部分,且被告黃文祥業經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查獲到案,並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 00000000000號移送臺灣士林檢察署偵辦,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內湖分局函覆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函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17 頁、第181 至183 頁),惟被告黃文祥並非本件起



訴之第二級毒品上游,是此部分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自無法減輕其刑。
(4)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三、八、十二(即附表編號4 、9 、事 實欄二部分)之上游黃文杰部分,雖有供出上游,惟迄今 尚未因而查獲,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文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17 頁),亦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自不待言。
5、刑法第59條
(1)法院於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於 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在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其刑規定之適用,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263 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 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 法第59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另適用刑法第59條酌 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 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 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 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 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 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予以 酌減其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 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 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2)本件被告劉俊沅於附表一編號一(附表編號1 、2 )販賣 之第二級毒品摻有大麻蛋糕部分,係想像競合犯,應論以 一罪已如前述,惟考量此次販售摻雜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 糕,蛋糕本體雖摻有大麻,惟縱有摻雜,量亦甚微,與一 般購買大麻情況造成之危害相較,大麻毒品含量較少,造 成人體損害亦較輕微,是其惡性情節與大量散播毒品之行 為相較,其間顯然有別,倘就上揭部分科以前開法定刑度 ,未免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依一般 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實屬情輕法重,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 情,顯有憫恕之處。本院認附表一編號一(附表編號1 、2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縱科以最低刑仍嫌過 重,爰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
(3)至辯護人雖以被告之母親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且販賣 收入不高,係為照顧家庭而販毒,請求依刑法第59條認情 可憫減輕其刑等語置辯,惟販毒本為法之所禁,染毒更令 人捨身敗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法制定本旨即在遏 止毒品擴散,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二(附表編號 3 至12、事實欄二)所販賣之第二級毒品次數甚多、數量 非少,且各次犯罪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減輕其刑,於附表一編號二、四、五、六、七、九、十部 分(附表編號3 、5 、6 、7 、8 、10、11、12部分), 復依同條例第1 項減輕其刑,於附表一編號十一(附表編 號13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又無例外特 殊之原因可認予法定低度刑期宣告仍顯失平衡,猶嫌過重 之情狀,是礙難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酌減輕之。(四)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二、四、五、六、七、九、十(附表 編號3 、5 、6 、7 、8 、10、11、12部分),同時適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及同條例第2 項規定,減 輕其刑時,依刑法第70條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者,遞減之 規定,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後 ,再依刑法第71條第2 項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 之數減輕之規定,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 定遞減之;就附表編號一(即附表編號1 、2 部分),同 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及刑法第5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時,依刑法第70條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者 ,遞減之規定,遞減之;就附表編號十一(即附表編號13 部分),同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及刑法 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時,依刑法第70條有二種以上 刑之減輕者,遞減之規定,遞減之。並就附表一編號一至 十二部分(附表編號1 至13及事實欄二部分),依刑法第 71條第1 項規定,均就前開所述累犯之規定,先加後減。(五)刑法第57條刑罰之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販賣第二級毒品藉以牟利,且考量被告以網站 販售大麻之手法、次數,已對我國社會人民身體造成潛在 危險,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惟念其犯 後尚能坦承犯行,就上游部分積極配合警方,亦供出多名 販毒來源之人,縱部分毒販非本件販賣毒品之來源,惟仍 可見其悔意甚殷,且考量其被查獲之毒品即附表編號13之 大麻、大麻浸膏數量非鉅,且被告之母親患有精神官能性 憂鬱症,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29 之2 頁)



,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保險業、月薪約2 萬元、家庭經濟狀況清寒,需扶養爺爺奶奶之之生活狀況 (本院卷第316 頁),暨其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
(六)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 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 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 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 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 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 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 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 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 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 參照),此一刑罰裁量亦係一實質、特殊之量刑過程。查 被告劉俊沅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編號十二(即附表 編號1 至12、事實欄二)所示之罪之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即附表編號13部分)1 次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觀諸各次販賣之時間接近,對 象重疊性高,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
五、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附表一編號一(附表編號1 、2 部分)及附表一編號四 (附表編號5 、11部分),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附 表一編號一之犯罪所得應係1000加2000,即等於3000元, 附表一編號四犯罪所得應係2500加2800元,即等於5300元 。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得款項,均由被告實際取得而屬其所有,雖均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定有 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廠牌IPHONE金色行動電 話1 具、編號7 所示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1 本、編號8 所 示宅急便包裝袋1 組,均係被告所有,供販賣第二級毒品 大麻所用之物,為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67頁),併在 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且因業經扣案, 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未扣 案之被告使用友人洪勤竣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 00號之3 電腦,係被告供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 書、第4 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查獲之附表二編號11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0.86公克, 驗餘淨重0.83公克)及大麻浸膏1 罐(淨重0.80公克,驗 餘淨重0.77公克),經鑑定後,均含大麻成份,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 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查(偵卷第318 頁),故除鑑驗所 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部分,連同 其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在其所犯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主文項 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被告經宣告多數沒收部分,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 定,併執行之。至於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物,雖經鑑 定後,雖檢出第二級毒品氫大麻酚,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2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 鑑定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01 頁),惟上開物品係被告 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本院卷第67頁),與附表二編號1 、 2 、4 、5 、6 物品,均與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無關連性,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25第2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但書、第4 項、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購入毒品之│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
│ │上游 │ │ │
├──┼─────┼───────────────────────┼──────────────┤
│ 1 │106 年7 月│劉俊沅於106 年7 月14日前,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1.證人謝雁心於警詢及偵查之證│
│ │14日前向「│物網站以帳號「weedneedyou 」販售1 件1000元之價│ 述(偵卷第114 至115頁、366│
│ │ALLEN42013│格物品名稱「蛋糕及各式造型蛋糕」即實際上係摻雜│ 至370 頁) │
│ │56」之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嗣謝雁心以其在蝦皮網站帳│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貨運│
│ │未查獲)以│號「yen00000000 」以1170元(170 元為蝦皮運費)│ 明細(偵卷第119、120 頁) │
│ │900 元之價│下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 件,劉俊沅即於106 年│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偵卷第 │
│ │格購入摻雜│7 月14日以1000元販售摻雜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1 │ 121、122頁 ) │
│ │第二級毒品│塊(重量不詳,約手掌大小)予謝雁心,並將上開含│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偵│
│ │大麻之蛋糕│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1 塊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寄送至│ 卷第302 頁) │




│ │1 塊。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2 予謝雁心,│5.台北富邦銀行函覆交易明細(│
│ │ │嗣蝦皮網站撥款1000元至劉俊沅所申設台北富邦商業│ 本院卷第165至177頁)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
├──┼─────┼───────────────────────┼──────────────┤
│ 2 │106 年7 月│劉俊沅於106 年7 月14日前,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1.證人張嘉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
│ │14日前向「│物網站以帳號「weedneedyou 」販售1 件1000元之價│ 述(偵卷第141 至142 頁、 │
│ │ALLEN42013│格物品名稱「蛋糕及各式造型蛋糕」即實際上係摻雜│ 336頁) │
│ │56」之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嗣張嘉哲以其在蝦皮網站帳│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貨運│
│ │未查獲)以│號「kappa1234 」以2170元(170 元為蝦皮運費)下│ 明細(偵卷第146 、147頁) │
│ │1800元之價│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2件,劉俊沅即於106 年 │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偵卷第 │
│ │格購入摻雜│7 月14日以2000元販售摻雜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2 │ 148、149頁 ) │
│ │第二級毒品│塊(重量不詳,1 塊約手掌大小)予張嘉哲,並將上│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第│
│ │大麻之蛋糕│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蛋糕2 塊以黑貓宅急便方式,│ 300頁) │
│ │2 塊。 │於106 年7 月16日寄至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3 段92│5.台北富邦銀行函覆交易明細(│
│ │ │巷1 弄2 樓予張嘉哲,嗣蝦皮網站撥款2000元至劉俊│ 本院卷第165至177頁) │
│ │ │沅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
├──┼─────┼───────────────────────┼──────────────┤
│ 3 │劉俊沅於 │劉俊沅於106 年8 月13日前,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1.證人孫偌寍於警詢及偵查之證│
│ │106 年8 月│物網站以帳號「weedneedyou 」販售1 件1200元之價│ 述(偵卷第228 至231頁、340│
│ │13日前某日│格物品名稱「愛迪達金標未落地」即實際上第二級毒│ 至341 頁) │
│ │向黃斯遠以│品大麻1 公克,嗣孫偌寍以其在蝦皮網站帳號「nydi│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貨運│
│ │每公克1000│a326」以1200元下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 件,劉│ 明細(偵卷第234 、235頁) │
│ │元之價格購│俊沅即於106 年8 月13日以1200元販售第二級毒品大│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交易訊息│
│ │入大麻1 批│麻1 克予孫偌寍,並將大麻1 克以貨到付款方式,寄│ 照片(偵卷第237 至250 頁)│
│ │。 │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原路附近之統一超商昌原門市予孫│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第│
│ │ │偌寍,嗣蝦皮網站撥款1200元至劉俊沅台北富邦銀行│ 301頁) │
│ │ │帳戶。 │5.台北富邦銀行函覆交易明細(│
│ │ │ │ 本院卷第165至177頁) │
├──┼─────┼───────────────────────┼──────────────┤
│ 4 │劉俊沅於10│劉俊沅於106 年10月12日前,在前揭社團中以「黃芷│1.證人孫偌寍於警詢及偵查之證│
│ │6 年10月 │菁」名義臉書,張貼蝦皮購物網站以帳號「weedneed│ 述(偵卷第230 至231 頁、 │
│ │12日前某日│yo u」販售1 件1200元之價格物品名稱「卡通抱枕」│ 340 至341 頁) │
│ │向黃文杰 │即實際上第二級毒品大麻1 公克,嗣孫偌寍於10月 │2.「卡通報枕」寄貨資訊(偵卷│
│ │(尚未查獲│12日以其在蝦皮網站帳號「nydia326」以1230元(30│ 第250 頁) │
│ │)以每公克│元為蝦皮運費)下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1 件,劉│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偵卷第 │
│ │1000元之價│俊沅即於106 年10月14日至便利商店,將大麻1 克寄│ 237 至249 頁) │
│ │格購入大麻│至便利超商門市予孫偌寍,由孫偌寍於10月19日取件│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第│
│ │1 批。 │付款,嗣蝦皮網站撥款1200元至劉俊沅台北富邦銀行│ 301頁) │
│ │ │帳戶。 │5.台北富邦銀行函覆交易明細(│




├──┼─────┼───────────────────────┼──────────────┤
│ 5 │劉俊沅於 │劉俊沅於106 年8 月22日前,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1.證人洪皓鈞於警詢及偵查之證│
│ │106 年8 月│物網站以帳號「weedneedyou 」販售1 件2500元之價│ 述(偵卷第253 至256頁、344│
│ │13日前某日│格物品名稱「" 隨時隨地秒讀記憶卡支援wifi" 」即│ 至347 頁) │
│ │向黃斯遠以│實際上第二級毒品大麻2 公克,嗣洪皓鈞其在蝦皮網│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貨運│
│ │每公克1000│站帳號「swissgear0828 」以2500元下標,以貨到付│ 明細(偵卷第261 、259 頁)│
│ │元之價格購│款方式購買1 件,劉俊沅即將大麻2 克寄至新莊區中│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偵卷第 │
│ │入大麻1 批│正路附近之超商門市,由洪浩鈞於9 月4 日取件付款│ 263至265頁 ) │
│ │。 │,嗣蝦皮網站撥款2500元至劉俊沅台北富邦銀行帳戶│4.劉俊沅蝦皮購物交易明細(第│
│ │ │。 │ 301頁) │
│ │ │ │5.台北富邦銀行函覆交易明細(│
│ │ │ │ 本院卷第165至177頁) │
├──┼─────┼───────────────────────┼──────────────┤
│ 6 │劉俊沅於 │劉俊沅於106 年8 月10日前,在前揭社團張貼蝦皮購│1.證人李建輝於警詢及偵查之證│
│ │106 年8 月│物網站以帳號「weedneedyou 」販售1 件1100元之價│ 述(偵卷第168 至172 頁、 │
│ │13日前某日│格物品名稱「" 愛迪達金標未落地"」即實際上第二 │ 350至353 頁) │
│ │向黃斯遠以│級毒品大麻1 公克,嗣李建輝其在蝦皮網站帳號「 │2.蝦皮購物交易明細、購物貨運│
│ │每公克1000│0000000000weed」以1100元下標,以貨到付款方式購│ 明細(偵卷第176 、177 頁)│
│ │元之價格購│買1 件,劉俊沅即將大麻1 克寄至臺北市大同區酒泉│3.購買相關網頁照片(偵卷第 │
│ │入大麻1 批│街統一超商圓泉門市,由李建輝取件付款,嗣蝦皮網│ 178至18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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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