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35號
SLDM,107,易,235,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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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觀
選任辯護人 陳又新律師
      劉思伶律師
被   告 李和信
      劉俊德
      張士賢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陳宏觀於民國106 年10月9 日晚上9 時 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士林市場內,由被告李和 信所經營麻將遊戲攤位,因妨礙其他客人把玩,遭被告李和 信制止,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李 和信,使之受有左眼鈍傷、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挫傷、下背 鈍傷等傷害,詎被告李和信竟與被告劉俊德張士賢等人基 於傷害被告陳宏觀之犯意聯絡,當場共同對被告陳宏觀拳打 腳踢,使之受有頭頸部多處鈍挫傷、雙手多處挫傷、胸口鈍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等4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 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 宏觀告訴被告李和信劉俊德張士賢等3 人共同傷害,及 被告李和信告訴被告陳宏觀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 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陳宏觀之告訴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劉思伶律師對被告李和信劉俊德張士賢等 3 人,及被告李和信對被告陳宏觀,均當庭撤回告訴(見本 院卷第147 頁),並有卷附載明有撤回告訴權限之刑事委任 狀1 紙(見本院卷第142 頁)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陳貞卉、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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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