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7年度,18號
SLDM,107,審自,18,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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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自字第18號
自 訴 人 林陳德
被   告 陳珍琦
      陳則安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陳珍琦陳則安詐欺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 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同法第329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林陳德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依上說明, 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定期命自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 自訴人逾期未能補正,依前規定,並應為不受理之判決,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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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