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7年度,20號
SLDM,107,審交重附民,20,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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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秋英
      林富美
      林政榮
      林龍溢
送達代收人 張志安
被  告  趙淑容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損害
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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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