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秋英
林富美
林政榮
林龍溢
送達代收人 張志安
被 告 趙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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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損害
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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