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8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孟慧告訴被告呂國誠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 回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 號和解筆錄1 份 、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廣莉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