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24號
SLDM,106,訴,124,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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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皓鈞 
選任辯護人 李奇哲律師(法扶律師)
      葉偉翔律師(法扶律師)      
      葉恕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進行審理程序,茲
因本案尚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各款事項應行處理之必要
,爰命受命法官獨任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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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