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皓鈞 選任辯護人 李奇哲律師(法扶律師) 葉偉翔律師(法扶律師) 葉恕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進行審理程序,茲因本案尚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各款事項應行處理之必要,爰命受命法官獨任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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