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驛丞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01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