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20號
KLDV,107,補,62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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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憶婷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憶婷章華貴
  楊登科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章華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據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
  幣31萬6,6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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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