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4號
KLDV,107,補,614,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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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謝錦銳
訴訟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被   告 梁任騏
      梁雅雪
      梁正芳
      梁兆君
      梁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之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原告為共有人之一,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同 段51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無權 占用,而聲明請求被告將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又原告拆屋還地之請求,乃以系爭 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為目的,其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之系爭 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1萬9,3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以此核算,而因原告聲明請求拆屋還 地之面積尚待地政機關實測方知,故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茲暫依原告起訴狀主張請求之29.74 平方公尺核算 ,價值應為57萬3,982元【計算式:29.74平方公尺×19,300 元/平方公尺=573,982 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57萬3,982 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 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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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