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林秉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金生、程金生配偶、楊秀枝、賴秋雄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暨載明被告住所。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1,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