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08號
KLDV,107,補,508,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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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陳兆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徽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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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