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徐治國
被 告 徐安國
徐衛國
徐愛國
徐娟娟
徐瑄敏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基隆市○○區○○段000 ○號建物(門 牌:基隆市○○區○○街00巷00弄0 號)及坐落基地同段12 6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無法達成協議出售,而請求變價分 割。故原告因上揭請求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之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顯示系爭房地鄰近路 段、條件相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為參考依據(教孝街1~30號, 交易年月107 年3 月,型態為二層樓透天厝,總價新臺幣〈 下同〉730 萬元,總面積42.99 坪,平均每坪為169,807 元 〈計算式:7,300,000 元÷42.99 坪=169,807 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見卷附不動產交易實際查詢服務網 列印資料),原告上開基隆市○○區○○街00巷00弄0 號建 物總面積130.5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夾層15.57 平方公尺, 合計146.16平方公尺,約為44.21 坪,原告應有部分為6 分 之1 ,以此認定原告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應有1,251,195 元 (計算式:169,807 元×44.21 坪×原告應有部分1/6 =1, 251,195 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1,19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