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01號
KLDV,107,監宣,101,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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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監宣字第101 號
聲 請 人 林依文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林秀政 
利害關係人 林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秀政(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林依文(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林陳碧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林秀政因車禍腦傷,致 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為此聲請對其為監 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林陳碧珠為會 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及第1111條之 1 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為證。 又經本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陳 枻志醫師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對本院之問題均有反應等 情,有本院107 年8 月23日訊問筆錄及相對人照片2 張在卷 可稽,且其精神狀態經鑑定結果,略以:林員(即相對人)



近幾年來因『腦部出血』惡化,造成腦部功能嚴重受損,語 言表達功能缺損,對時間、地方以及人物之適當辨識能力嚴 重減退。此外,林員目前之飲食、沐浴、更衣等日常生活起 居,皆需完全依賴專人24小時全日照護。林員上述病情持續 至今,並未有明顯改善。若以目前認知功能及生活適應功能 水準作為研判基礎,林員之臨床失智症量表評分【CDR 】達 3 分(即屬重度失智狀態)。綜合以上所述,林員之過去生 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及精神狀態檢查結果,認目前張女 因『重度失智症』,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完全不能』之程度等語,有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7 年9 月12日長庚院基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 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之主張及本院調查之結果,認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女,在相對人入住養護中心前係與相對人同住,並於相 對人罹病後,負責處理其相關事務,彼此依附關係親密,自 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利害關係人林陳碧珠為相對人 之妻,為相對人之至親,亦與相對人同住,自有瞭解相對人 之財產狀況,以利監督之必要,參以相對人之最近親屬,除 其子林本聖罹有自閉症,領有重度殘障手冊,無法表示同意 意見外,其餘最近親屬即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林陳碧珠、相 對人之子女林依存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 由利害關係人林陳碧珠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提 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 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利害關係人林陳碧珠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另監護人林依文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 1099條第1 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 ,會同林陳碧珠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 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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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