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7年度,1號
KLDV,107,消債聲免,1,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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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映晨(即許霈滋、許瓊分、許瑋玲)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許映晨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6號裁定,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 續清償各債權人之債務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聲請免責。
三、經查:
(一)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4年3月9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准 債務人自104年4月17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因債務人 於更生程序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獲債權人可決,且債務人未 能提出足以證明有固定收入之證明文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亦難謂已盡力清償債務,而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 定不認可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且自105年2月15日下午5 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7號開始清算程序,而於106年1月25日裁定清算程序 終結。債務人嗣經本院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 之情形,而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不予免責,該 裁定於106年11月21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事 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 請免責,依首揭說明及規定,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 同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 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二)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 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 生活費用,尚餘新臺幣(下同)255,952元【計算式:702,383 元-254,431元-192,000元=255,952元】(見本院106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第9 頁)。又債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 人於清算程序中之分配總額為15,119元等情(見本院105 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 號卷第203 頁),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 、比例、分配金額則如附表所示。又債務人主張於不免責裁 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共265,119 元,各普通債 權人之受清償金額則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郵政匯票14紙 、郵政匯票申請書14紙等件為證,且各普通債權人亦均陳報



確已收受如附表「聲請人以匯票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金額」 欄所示款項,是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受不免責裁 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應堪認定。
(三)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臺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聲請人因 消債條例第133 條事由受不免責裁定後,於1 個月內即得清 償達該規定所定數額,是否有於清算程序中隱匿財產,或再 度舉債清償之情形,不無疑問云云。惟揆諸前揭消債條例第 133 條、第141 條規定,債務人經依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 時,法院應審查者為債務人是否確已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 定數額,若是,則法院即無再就消債條例所定不免責事由再 為裁量之餘地,債權人前揭主張,顯有誤會,附此敘明。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是 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黃進傑
附表:
┌───────┬─────┬───────┬────────┬─────┐
│債權人 │依債權總額│清算財團15,119│依消債條例第133 │聲請人以匯│
│ │換算之債權│元已分配各債權│條所定數額按債權│票清償普通│
│ │比例 │人受償金額(新 │比例計得之分配額│債權人金額│
│ │ │台幣) │(新台幣255,952 │(新台幣)│
│ │ │ │元×債權比例,元│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9.27% │ 1,402元 │ 23,727元 │23,175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 8.17% │ 1,235元 │ 20,911元 │20,425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10.80% │ 1,633元 │ 27,643元 │27,000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商業│ 0.92% │ 139元 │ 2,355元 │ 2,300元 │
│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11.13% │ 1,683元 │ 28,487元 │27,825元 │
│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 7.52% │ 1,137元 │ 19,248元 │18,800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 2.28% │ 345元 │ 5,836元 │ 5,700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0.32% │ 48元 │ 819元 │ 800元 │
│限公司臺灣北區│ │ │ │ │
│電信分公司 │ │ │ │ │
├───────┼─────┼───────┼────────┼─────┤
│匯誠第一資產管│ 6.97% │ 1,054元 │ 17,840元 │17,425元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匯誠第二資產管│ 0.08% │ 13元 │ 205元 │ 200元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 8.56% │ 1,293元 │ 21,909元 │21,400元 │
│限公司 │ │ │ │ │
├───────┼─────┼───────┼────────┼─────┤
│元大商業銀行股│ 5.95% │ 900元 │ 15,229元 │14,875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立新資產管理股│11.49% │ 1,737元 │ 29,409元 │28,725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16.54% │ 2,501元 │ 42,334元 │41,350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 100% │ 15,119元 │ 255,952元 │250,0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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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