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102號
KLDV,107,家親聲,102,20180926,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蕭阿三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