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71號
KLDV,107,司票,37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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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櫻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 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該 紙本票記載付款地為權利人或抵押權人戶籍所在地,次查本 件權利人即聲請人之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故本件 之付款地非在本院轄區內,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 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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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