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孫歆儀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16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