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6號
KLDV,107,司催,46,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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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政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暉榮
上列聲請人因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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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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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 │ │ │ │ │ (新台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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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月形象設計│政怡企業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6年12月31日 │155,000元 │YA0160171 │ │
│ │有限公司張韵│限公司 │基隆分行 │ │ │ │ │
│ │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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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107年1月31日 │120,000元 │YA01601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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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107年2月28日 │105,000元 │YA0160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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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 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 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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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