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06號
KLDV,107,司促,6206,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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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債 務 人 許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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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