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69號
KLDV,107,司促,5969,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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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9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0,018元
  未給付,其中4,053元為消費款;5,472元為循環利息;4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錦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53元│     │9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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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