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82號
KLDV,107,司促,5782,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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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潘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
     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
     請書可稽(證1)。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2月25日止共消費
     簽帳53,338元均未按期給付(證2),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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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