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秦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貳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款,借款
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50萬元,借款期間
皆為自民國(下同)94年6月28日至114年6月28日(證1、
2),利率分別依年利率1.97%(即年利率1%加郵儲2年期
定存機動年利率1.095 %減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利率
0.125%),證3)及2.65%(即年利率1.59%加定儲指數
1.06%,證4)計算,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竟於107年5月28日
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
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030,262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秦嘉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7% │
│ │819936│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秦嘉偉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
│ │210326│ │6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秦嘉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19936│ │6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秦嘉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326│ │7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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