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政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
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08月28日
止累計299,207元未給付,(其中75,723元為本金,223,
4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7年08月28日止累計332,657元未給付,
其中88,045元為消費款;244,61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吳政東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8045 │ │8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政東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5723 │ │8月2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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