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73號
KLDV,107,司促,5573,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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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鴻
債 務 人 李鳳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延滯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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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