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62號
KLDV,107,司促,556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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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洛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零肆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105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7年8月24日止累計252,114元未給付,其中
    248,909元為本金;2,71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6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
    自106年2月16日起至109年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7年8月24日止累計148,291元未給付,其中146,293元
    為本金;1,9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洛佑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248909│     │8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洛佑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146293│     │8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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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