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87號
SCDV,106,訴,687,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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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被   告 力穩工程有限公司即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芷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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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穩工程有限公司即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