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許愛華
被 告 洪宥湛
上列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至於同案被告洪嘉謙部分,本院已於105年12月30日,以105 年附民字第128號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四、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陳 志 祥
法 官 藍 君 宜
法 官 鄭 富 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 珍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