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2號
CYDV,107,除,62,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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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添益空壓機械商行
法定代理人 蘇耀塘
訴訟代理人 陳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為合夥組織,其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曉婷,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變更為蘇耀塘,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商業登記申請書、商業登記抄本、嘉 義市政府函、合夥契約書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陳曉婷為 法定代理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固有不符,然聲請人嗣於本 院審理時更正法定代理人為蘇耀塘,且聲請人以蘇耀塘為法 定代理人委任陳曉婷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狀附卷可稽, 並追認陳曉婷代理聲請人先前所為之訴訟行為,聲請人法定 代理權之欠缺已因追認而補正,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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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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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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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添益空壓機│第一銀行興│107年1月20日 │176,655元 │JA8026808 │受款人:台│
│ │械商行 │嘉分行 │ │ │ │灣開山壓縮│




│ │負責人:陳│ │ │ │ │機有限公司│
│ │曉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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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