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7號
CYDV,107,重訴,17,2018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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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許蟳
即原告   許象
      許正杰
      許嘉欣
      許麗蘭
      許花子
      許兼
      許認
      許園
      許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興旺唐春琴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2,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8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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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