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賴德燦
賴烱林
被 告 賴雪江
賴永發
賴永谷
賴瑩家
賴永裕
賴永欽
賴盈達 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
賴冠良
賴慶吉
賴敬坤
賴駿毅
賴錦章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守仁
賴守德
賴慶儒
祭祀公業賴文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賴清一
被 告 祭祀公業賴三合
特別代理人 賴清一
被 告 賴瑞祥
賴錦燦
賴錦洲
賴芳蘭
賴杏邱
賴芳梅
賴其正
蔡其明
賴其忠 高雄市○○區○○里○○路00號
賴其禮
賴秀容
祭祀公業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 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雪江等人間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年度
上字第73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主參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查報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提起主參加訴訟時 之「祭祀公業賴文」、「祭祀公業賴三合」之總財產價額) ,並依該裁定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上開此裁定已於107年8月2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陳報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