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41號
CYDV,107,訴,641,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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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賴德燦
      賴烱林
被   告 賴雪江
      賴永發
      賴永谷
      賴瑩家
      賴永裕
      賴永欽
      賴盈達  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
      賴冠良
      賴慶吉
      賴敬坤
      賴駿毅
      賴錦章
      賴哲榮
      賴慶鴻
      賴威宇
      賴哲高
      賴慶曉
      賴守仁
      賴守德
      賴慶儒
      祭祀公業賴文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賴清一
被   告 祭祀公業賴三合
特別代理人 賴清一
被   告 賴瑞祥
      賴錦燦
      賴錦洲
      賴芳蘭
      賴杏邱
      賴芳梅
      賴其正
      蔡其明
      賴其忠  高雄市○○區○○里○○路00號
      賴其禮
      賴秀容
      祭祀公業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 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雪江等人間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年度
上字第73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主參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查報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提起主參加訴訟時 之「祭祀公業賴文」、「祭祀公業賴三合」之總財產價額) ,並依該裁定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上開此裁定已於107年8月2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陳報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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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